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
級數(shù)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月取得工資收入后,先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以及按省級政府規(guī)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費用扣除額1600元/月(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員、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中國境內(nèi)的所得每月還可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是: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例:王某當月取得工資收入9000元,當月個人承擔住房公積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共計1000元,費用扣除額為1600元,則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9000-1000-1600=64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20%-375=905元。
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統(tǒng)一由支付人負責代扣代繳,支付人是 稅法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人。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終加薪,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03-09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
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由于上述計算納稅方法是一種優(yōu)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fā)放獎金的,該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在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平時按月取得的生活費或部分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取得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