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化學試劑廢液、化學試劑容器回收處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規(guī)范廢化學試劑廢液、化學試劑容器回收處理處置,解決當前突出的環(huán)境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環(huán)境權益,我司根據《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制定了廢化學試劑廢液、化學試劑容器回收處理方案。
一、廢化學試劑廢液、化學試劑容器屬于國家危險廢棄物,須委托給具有收集、貯存、處置廢化學試劑容器、廢化學試劑廢液、實驗室廢液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收集、儲存、處置。
二、按照國家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具體流程為:
1、與具有廢化學試劑廢液、實驗室廢液、化學試劑容器經營許可證的資質單位簽定處置合同
2、合同由上海市危險廢物處理中心認可蓋章
3、產生感光廢物的單位向上海市危險廢物處理中心申請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
4、廢液存放在專用桶內,桶滿由處理單位上門收集,每次應當填寫一份聯單,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5、由處理單位定期向環(huán)保部門和上海市危險廢物處理中心匯總報告廢化學試劑廢液、實驗室廢液、化學試劑容器委托處置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