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勘察、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當造成既有建筑物的沉降或者沉降差超過有關規(guī)定,建筑物出現(xiàn)裂縫、傾斜或者破壞,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建筑物的。此類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2)上部結構原因:①建筑物荷載偏心;② 建筑體型復雜或荷載過大;③ 施工技術或程序不當;④ 儲罐等構筑物使用荷載施加不當;⑤ 風力或日照引起高聳結構的傾斜。
(3)地基基礎原因:①地質(zhì)條件復雜,土層的壓縮性等差異較大;②地基處理不當;③ 土體在不利條件下產(chǎn)生不均勻沉降;④滑坡、坍塌等對地基的影響;⑤地基土受污染侵蝕喪失強度和承載力。
(4)建筑物在長期使用的過程中,因環(huán)境改變引起的附加沉降,造成建筑物的沉降或沉降差過大。
(5)既有建筑物因改變使用功能或使用要求,引起荷載的增加,造成原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不能滿足要求。
(6)古建筑加固中,地基或基礎需要加強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