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主標志又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和道路施工標志六種。
警告標志
起警告作用。共有49種。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頂角朝上的等邊三角形。
照明標識
a) 內部照明標志
標志板內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部照明標志可根據標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標志
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照度/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yōu)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志板可采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制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志板》( TI'/T 279 )的規(guī)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
交通標志采用的顏色、形狀、圖形符號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的規(guī)定。
箭頭規(guī)定
指路標志上使用的箭頭應以一定角度反映車輛的正確行駛方向。
(1)門架式標志或跨線橋上附著式標志的箭頭,用來指示車道的用途或行駛目的地時,箭頭應向下,并指向該車道的中心線;用來指示出口方向時,箭頭應傾斜向上,傾斜角度應能反映出口車道的線形。
(2)路側安裝的指路標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頭應指向上方,表示轉向方向的箭頭應與轉向車道的線形保持一致。同時出現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個箭頭時,指向右側的箭頭應放置在右側,指向上、左的箭頭應放置在左側。
(3)箭頭可以放置在主要標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側的適當部位。
有效功能
交通標志的設置應考慮人的行為特征。人的行為在交通工程和道路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視覺信息、信息需求、信息處理等三個方面。
視覺信息
據估計,駕駛員在駕駛車輛行駛時所需要的信息中,占90%的為視覺信息。人的視覺特征如視野的深度、寬度,眼睛的移動、色彩的識別、亮度和眩光的影響、速度的判斷等,是交通標志設置的基本考慮要素。
信息需求
對公路使用者來說,幾乎所有的信息都是通過視覺的傳遞接收的,因此設置交通標志時,應注意其顯著性、易理解性、可信性和定位性。
信息處理
駕駛員的駕駛任務包括獲取信息、處理信息、選擇行動方案、實施行動方案,并通過重復這一
過程來觀察決策的結果。
由于人的行為的局限性和駕駛員、車輛和公路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使得上述過程非常復雜。設置交通標志時,還應考慮駕駛員的預期值、反應時間和短期記憶等特征。只有充分考慮公路使用者的行為特征,交通標志的設置才具有有效性。
本條所指的“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并不是說公路使用者對周圍環(huán)壇無所知,而是指通過地圖或其他查詢手段,對前往的目的地和途經路線有所了解,然后肋交通標志的指引能夠順利抵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