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
機動車信號燈是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無圖案圓形單位組成的一組燈,指導機動車通行。
非機動車信號燈是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內(nèi)有自行車圖案的圓形單位組成的一組燈,指導非機動車通行。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是設置在道路與鐵路相交路口的兩個或一個紅色信號燈,用于指導車輛和行人通行。
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信號燈規(guī)則:
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以適應國家經(jīng)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guī)則并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guī)則。
第四條 遇到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都必須在道路的右邊行進。
第六條 沒有經(jīng)過當?shù)毓簿值耐?,不準占用人行道、車行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七條 鐵道與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設施。
遵守規(guī)則
行人
須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
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