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的時候只有紅、綠兩種顏色,后來經過改良后,增加了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之所以采用這三種顏色,用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訊號也和人們的視覺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人行橫道信號燈
由內有紅色行人站立圖案和內有綠色行人行走圖案組成的一組信號燈,指導行人通行。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信號燈規(guī)則:
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guī)則并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guī)則。
第四條 遇到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都必須在道路的右邊行進。
第六條 沒有經過當地公安局的同意,不準占用人行道、車行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七條 鐵道與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設施。
自行車三輪車
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騎三輪車不準并行。
未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