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的能源法案-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測試。在美國加州銷售的58類產(chǎn)品需要做CEC產(chǎn)品能效認證,主要是針對電飯煲,電源,燈具(鎮(zhèn)流器或節(jié)能燈)。58類電子電氣產(chǎn)品在美國加州的銷售都需要做CEC能效認證,該法規(guī)具體分為能效指標要求、測量方法以及分階段實施的計劃。
針對交流輸入的外置電源供應器(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美國加州的能源法案規(guī)定,此類要在美國加州境內(nèi)販售,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取得CEC(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能效測試認證,若不能達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規(guī)范之要求申請裝置,一律禁止于美國加州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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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能源法案中針對開關電源的性能有特別的要求,它有2個等級”Ⅲ”和”Ⅳ”,即第三等級和第四等級,它對開關電源的空載功耗和整機效率要求比較高:
對電源裝置分兩個階段實施:
階段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Ⅲ等級要求(適用于2007-7-1至2008-7-1):
銘牌輸出 小能效值
0~1W 0.49*銘牌額定輸出
1~49W 0.09Ln銘牌額定輸出+0.49
≥49W 0.84
空載消耗功率
0~10W 0.5W
10~250W 0.75W
第二階段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Ⅳ等級要求(適用于2008-7-1以后):
銘牌輸出 小能效值
0~1W 0.5*銘牌額定輸出
1~49W 0.09Ln銘牌額定輸出+0.49
≥49W 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