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本質(zhì)特征.在一般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和使用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卻是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一組合同。其中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
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由于勞務派遣中雇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個主體: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系中的雇主義務。
與傳統(tǒng)的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能夠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勞務派遣特殊的三方關系構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合法性,同時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規(guī)制。為控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