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nèi)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稅務代理的業(yè)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fā)票準購手續(xù);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制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yè)務培訓;
9.受聘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xiàn)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jīng)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nèi)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zhí)行業(yè)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nèi)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jù)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中介事務,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依法代理原則
法律、法規(guī)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范圍和代理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前提。
2.自愿有償原則
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系的產(chǎn)生必須以委托與受托雙方自愿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托人的自主權。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梢?,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yè)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zhí)行稅務代理業(yè)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
3.客觀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征納矛盾,協(xié)調(diào)征納關系。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