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層,是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同時避難層也可以作為行動有障礙的人員暫時避難等待救援的場所。要求設置避難層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高層病房樓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 [1]
從首層到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大于50m,以便對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消防云梯車進行救援。此外,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以不大于50m較為適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慮了目前國內主戰(zhàn)舉高消防車,如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
設備間的檢查門應開向公共走道,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層。
當利用裙房屋面設置避難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樓面向裙房屋面一側外墻不得設置玻璃幕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