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變更決議或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以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三次,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三次公告的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dianbao情況的說明;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應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宣告終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執(zhí)業(yè)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