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志的加貼要求
CE標志由制造商或其在歐盟的授權代理加貼。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一個代理,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
原則上講,為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指令的所有要求,在完成所有合格評定程序后方可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加貼CE標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產階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將CE標志貼在參數標牌上,直到檢驗完畢之后再將CE標志貼到產品上,但是如果CE標志是用印模沖壓或鑄模方法加貼,形成了產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標志可在產品生產的任何階段加貼,只要在整個生產過程的合格評定程序中驗證產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標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CE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基本的公眾利益,因此可被視為傳遞給成員國當局及相關團體的基本信息,從而要求加貼在產品上的CE標志是在顯著位罟,并且清晰可辯,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銘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術和經濟條件的制約,或是由于不能達到CE標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標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可將CE標志貼在包裝或附帶文件上。
公告機構可依據所采用的臺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公告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公告機構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以便于跟蹤。但依據一些規(guī)定,CE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臺格評定的公告機構的編號。有時可能不止一個公告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在這種情況下,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CE標志及其公告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公告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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