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糾紛規(guī)定》第1條第1款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金額內付款的承諾?!?/p>
(三)開立人抗辯權的單一性
開立人既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也不享有基礎交易債務人的抗辯權。除法定情形外,開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單據與獨立保函文本的規(guī)定不符為由提出抗辯,而不能依據獨立保函文本以外的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進行抗辯。
(四)付款金額的確定性
開立人的義務表現(xiàn)為支付確定金額的金錢付款義務。獨立保函須載明付款金額或可確定的金額,例如某一付款金額加開立人營業(yè)記錄范圍內能夠確定的某項指數(如利率、匯率等)。開立人付款金額通過獨立保函文本和單據加以確定,無需參考基礎交易的情況,因此,開立人的付款金額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基礎交易債務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預付款保函
是指銀行(擔保人)應交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開立的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保函,在申請人沒有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時,銀行將保證償還受益人預付或已付給申請人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