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zhí)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zhí)業(yè)的義務;遵守法庭規(guī)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辯護制度萌芽于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當時,在審判活動中,由于實行“彈劾式訴訟”,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權利,法院處理案件時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后來,社會上逐漸出現了一些被稱為“保護人”“雄辯家”“辯護士”之類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他們參加到訴訟中替被告人反駁無根據的指控,并給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幫助,從而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判決趨于合理?!妒~表法》規(guī)定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這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辯護制度的早雛形。它的出現,既適應了古羅馬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又反映了平民階層政治斗爭的重要成果,還是奴隸制民主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xié)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從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內進行選擇;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委托的辯護人數多為兩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