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會見前,承辦律師應當對整個案情有了解。每次會見前,建議先閱卷,詳細了解案情,畫出時間和關系圖表,對于不明晰的細節(jié)列出《問題清單》,經(jīng)過多次實踐,我發(fā)現(xiàn)閱卷后再會見的效率往往更高,因為只有詳細了解案件每個細節(jié),才知道問什么?怎么問?閱卷后,應當根據(jù)《問題清單》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提前整理出《會見提綱》,可就會見過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詳細溝通了解的情況提前做準備,這樣有針對性的發(fā)問,能大大提高會見效率。
其次,每次會見前,應當提前和看守所聯(lián)系,了解看守所對律師會見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間需要出示除了“三證”(委托書/公函、介紹信、律師證)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護要求,又或者因出現(xiàn)會見高峰需預約等,提前了解落實這些具體情況會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與看守所溝通可以確定看守所的準確地點,不會因為現(xiàn)場找尋目的地而耽誤工作時間。
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2,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3,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4,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5,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款,第二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