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zhí)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應當考慮和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序是: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書面形式向決定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
4、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取保候審保證金簡介:
1、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