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托訴訟階段委托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2、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律師。
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wèi)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后將功折罪的表現(xiàn)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guī)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主犯,(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于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當然,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shù)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fā)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zhí)業(yè)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