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有效辯護奉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并將無效辯護與程序錯誤并列為上級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依據,這是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特殊經驗。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引入無效辯護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確立有效辯護的理念,并推動辯護制度的改革,這卻是很有現實意義的?;谟行мq護的理念,法律應當確立基本的辯護質量標準,并為律師辯護活動確立一種質量控制體系。中國法律并不僅僅滿足于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而且還要促使律師提供一種盡職盡責的辯護,從而使委托人可以獲得高質量的法律幫助。
考慮到中國刑事辯護中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制度和實踐,而美國又建立了成體系的有效辯護制度,因此,我國法學界出現了引入有效辯護制度的觀點。一些學者在對美國有效辯護制度做出簡要介紹的基礎上,對這一制度的“普適價值”做出了論證,并提出了在我國確立有效辯護制度的改革建議。這種對策性研究的積極意義當然是不言而喻的。不過,作為一種訴訟制度,有效辯護制度在美國也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甚至還面臨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激烈批評。對于這樣一種有爭議的訴訟制度,中國法律學者應當審慎地考察其來龍去脈,對其實施效果做出科學的評估。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談得上是否在中國法律中引入這一制度的問題。
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并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師就要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時間差上的罪輕,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和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并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辯護律師還要根據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背景、手段、情節(jié)、后果、主觀惡性、一貫表現等因素,提出應當予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刑罰的辯護意見,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較輕的刑事追究。在辯護中,律師要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jié),包括性質上的酌定情節(jié)、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jié)、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jié)、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jié)、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jié)、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jié)和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