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對于律師在辯護中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無效的辯護”。作為一種制度,無效辯護制度是美國所獨有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對于律師不盡職、不盡責并造成一定消極后果的辯護活動,上級法院可以將其宣告為“無效辯護”,并可以據此作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裁決。這樣,律師的無效辯護就與下級法院的程序錯誤一起,成為上級法院宣告下級法院的裁判無效的依據。不僅如此,根據美國憲法所確立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憲法權利,美國聯邦法院推導出被告人享有“獲得有效辯護”權利的內容。既然獲得有效辯護屬于一項憲法權利,那么,律師做出無效辯護的行為就屬于一種侵害被告人憲法權利的行為,上級法院就更應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薄霸诎讣刹榻K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對于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于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時通過會見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通過合理有效地提問方式掌握偵查機關目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已經掌握的證據材料,了解“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預判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是否達到符合檢察院必須予以批準逮捕的條件、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根據接待洽談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一份書面的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案件偵查進展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根據律師自己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結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偵查人員介紹的已經查實的簡單案情,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于已經由偵查機關執(zhí)行刑事拘留但沒有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沒有必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將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罪輕或者審前不予羈押帶來幫助。
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特別是對于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法律明確規(guī)定在開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見。因此,筆者認為在法院審判階段,庭前向承辦人員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也是有法律依據,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公訴機關已經提交起訴書,在案的證據材料包括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的結合,證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邏輯相對已經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沒有其他與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相左的意見出現,辦案人員很容易“先入為主”而影響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對較為詳細的辯護意見,內容上涵蓋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案件焦點、法律分析、證據問題,當然再加上律師專業(yè)的傾向性辯護意見,引導承辦人員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對于非法言詞證據的問題,更應該在庭前引導承辦人員注意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問題,從而改變對案件的相關事實的看法。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往往會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庭審的重心,但如果律師提出了相左的觀點和意見,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線索,往往也會影響庭審的爭議焦點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辯護意見,還能為律師庭審之后完善辯護意見提供幫助,也可以避免出現本應適用普通程序而出現先用簡易程序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庭前提交辯護意見也可以提高庭審的控辯雙方的庭審辯論質量。
當然,每一次庭審結束之后,都可能因為庭審的調查、辯論等情況,對此前的辯護觀點和證據材料有所新的發(fā)現,庭后辯護律師仍然需要根據庭審的狀況提交相對更加完善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