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guān)并沒有用證據(jù)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gòu)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jié)辯護
根據(jù)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jié)。
刑事辯護的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反駁控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guān)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quán)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該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時期。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托訴訟階段委托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2、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律師。
刑事辯護的含義
????(1)是一種針對指控進行的對抗性訴訟活動;
????(2)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quán)利;
????(3)是維護、實現(xiàn)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項訴訟職能;
????(4)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