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發(fā)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況,特別是與現(xiàn)病有密切關系的疾病,按時間先后記錄。其內容主要包括:(1)既往一般健康狀況。(2)有無患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發(fā)病日期及診療情況。對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診斷肯定者可用病名,但應加引號;對診斷不肯定者,簡述其癥狀。(3)有無預防接種、外傷、手術史,以及、食物和其他接觸物過敏史等 .
婚姻、月經及生育史:(1)結婚與否、結婚年齡、配偶健康情況,是否近親結婚。若配偶死亡,應寫明死亡原因及時間。(2)女性患者的月經情況,如初潮年齡、月經周期、行經天數(shù)、末次月經日期、閉經日期或絕經年齡等,記錄格式如下:初潮年齡 行經期(天)/月經周期(天) 末次月經時間(或絕經年齡)經量、顏色、有無痛經、白帶情況(多少及性狀)等。(3)已婚女性妊娠胎次、分娩次數(shù),有無流產、早產、死產、手術產、產褥熱史,計劃生育情況等。男性患者有無生殖系統(tǒng)疾病。
病歷復印制度是指衛(wèi)生部和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根據(jù)其所頒布的《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guī)定》施行的醫(yī)療機構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為患者提供病歷進行查閱、復制及封存的制度。
1. 復制病歷的權利主體: [1]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 保險機構;
(4) 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專職人員。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復制患者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