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證明是指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 病假條是請假專用的證明,去醫(yī)院看病掛號對應相應的病情會給你開。
法律依據: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醫(y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其執(zhí)業(yè)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法律分析:病歷是醫(y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屬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第六十三條中規(guī)定的“書證”,如果其具有相關性、合法性、真實性,即可認定為有效。所謂病歷是指醫(yī)務人員在醫(y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是對患者的疾病發(fā)生、發(fā)展情況和醫(yī)務人員對患者的疾病診斷、及護理醫(yī)療活動情況的客觀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定證據的內涵
法定證據亦稱形式證據。它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證據制度。指在訴訟中,法律預先規(guī)定備種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則必須機械地依照法律,而不是按照自己的認識來判斷證據,認定事實。根據法定證據的理論,在法律上又把證據分為完全證據和不完全證據。一個人的證人證言被認為是不完全證據,兩個人的證人證言才稱完全證據,如幾個證人的證言相矛盾,以多數人一致證言為準。
法定證據的內涵
法定證據亦稱形式證據。它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證據制度。指在訴訟中,法律預先規(guī)定備種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則必須機械地依照法律,而不是按照自己的認識來判斷證據,認定事實。根據法定證據的理論,在法律上又把證據分為完全證據和不完全證據。一個人的證人證言被認為是不完全證據,兩個人的證人證言才稱完全證據,如幾個證人的證言相矛盾,以多數人一致證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