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空貨運單的用途
貨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重要的貨運文件,其作用歸納為:1.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jié)運輸契約的憑證;2.是承運人收運貨物的證明文件;3.是運費結(jié)算憑證及運費收據(jù);4.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jù);5.是國際進出口貨物辦理清關(guān)的證明文件;5.是保險證明。
4.航空貨運單的限制
一張貨運單只能用于一個托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托運的由承運人承運的,運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貨人的一件或多件貨物。任何IATA成員都不允許印制可以轉(zhuǎn)讓的航空貨運單,貨運單上的“不可轉(zhuǎn)讓”字樣不可被刪去或篡改。
包機運輸
包機運輸(Chartered Carrier)是指航空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費率,將整架飛機租給一個或若干個包機人(包機人指發(fā)貨人或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機運輸適合于大宗貨物運輸,費率低于班機,但運送時間則比班機要長些。
隨著加入WTO,中國就一直在朝著一個更加自由市場體系靠攏。1999年,中美之間簽訂了空中服務(wù)協(xié)議,該協(xié)議要求至2004年,雙方的航班量增加到每周54班,包括客運37班與貨運17班。美國至中國的航線協(xié)議可達5個城市(客運),貨運無限制,中國至美國的通航點則為12個客運城市,貨運無描述。在2007年,一個更加自由化的協(xié)議草擬了自2010年,周定期航班增加為249班,其中客運121班,貨運128班。關(guān)于航線通航城市則再無限制(見表2)。另外一個重要的讓步,就是中國政府開始允許外資以更大的比例參股國有航空公司。在2002年之前,外資參股比例政策上被限制在至多49%,實際情況是當時的外資投資者參股比例大多為30%左右。在當時,國航的外資持股比例分別為10%,南航為35%,東航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