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證申請人在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后,真正用這張票去履行該筆合同。通常,銀行在作出承兌后,不再去管匯票的流向和其實際的用途,只是到期負責支付匯票款項。
在實際操作上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jù)的審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銀行在開具相關金額的匯票時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額,如賬戶金額不足的話是不給予開具的,即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上如同貸款的審核流程。更多審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xù)及匯票的真實性后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jù),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方可付款。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兌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fā)運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國內信用證可以根據(jù)買方,或者賣方的要求進行修改,往往是貿易雙方對合同上的條款進行了修改,相應地對信用證上的條款也進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證金額,這就給交易雙方帶來了方便。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不能進行修改,也不能對部分金額進行背書轉讓,只能以此金額終辦理結算。這也是一些客戶將大額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重新簽開若干小額承兌匯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