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可以融通資金,銀行要求使用雙方都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連續(xù)申請承兌的批發(fā)企業(yè)還應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證明,如前手的增值稅發(fā)票等:國內信用證也要開證申請人出具雙方購銷合同。銀行將兩者都納入對客戶單位的授信范圍,并根據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要求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還有其他諸多相似之處。如,從終收取款項的方式看,兩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開戶行通過“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貨款;從資金的靈活方式看,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和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都能通過貼現(xiàn)或議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項;從銀行核算方式看,兩者都屬于表內信貸業(yè)務,等等。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這兩種票據申請人在向開戶行開具票據的時候,開戶銀行從申請人賬戶上凍結并劃出同等金額,做為收款方收到這兩種票據的時候,因承兌方為銀行故承兌風險很低。
在實際操作上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的審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銀行在開具相關金額的匯票時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額,如賬戶金額不足的話是不給予開具的,即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上如同貸款的審核流程。更多審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
國內信用證可以根據買方,或者賣方的要求進行修改,往往是貿易雙方對合同上的條款進行了修改,相應地對信用證上的條款也進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證金額,這就給交易雙方帶來了方便。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不能進行修改,也不能對部分金額進行背書轉讓,只能以此金額終辦理結算。這也是一些客戶將大額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重新簽開若干小額承兌匯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