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于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并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還有其他諸多相似之處。如,從終收取款項的方式看,兩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開戶行通過“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貨款;從資金的靈活方式看,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和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都能通過貼現或議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項;從銀行核算方式看,兩者都屬于表內信貸業(yè)務,等等。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這兩種票據申請人在向開戶行開具票據的時候,開戶銀行從申請人賬戶上凍結并劃出同等金額,做為收款方收到這兩種票據的時候,因承兌方為銀行故承兌風險很低。
雖然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證申請人在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后,真正用這張票去履行該筆合同。通常,銀行在作出承兌后,不再去管匯票的流向和其實際的用途,只是到期負責支付匯票款項。
國內信用證中的很多條款都是根據合同條款來繕制(開立)的,如對貨物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期限等的要求,對代表物權單據的要求等,都要求賣方必須履行合同,生產出合同要求的產品,按規(guī)定的時間裝運并取得相應的單據后,才可以辦理托收,獲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