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特點和注意事項如下:
1、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2、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3、商業(yè)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5、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7、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8、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9、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10、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1、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12、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13、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guī)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4、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由于不同于銀行信用,商業(yè)承兌匯票依賴的是企業(yè)信用,所以對于開票企業(yè)的償付能力和信用要求較高,適用于國企、上市公司和知名贏利的大型企業(yè),而這些核心企業(yè)實力雄厚、履約能力強,且希望簡化操作流程并降低財務成本。
如果資金規(guī)模很大,希望風險更低,收益在 6%-8% 也是一種非常好的投資策略,商業(yè)承兌匯票也能滿足這部分投資需求。
我們不建議一味的追求高收益,穩(wěn)妥 10% 左右的收益率,在同等風險情況下,已經跑贏很多其他理財產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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