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shù)囊蟆?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shù)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
信用證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常見的是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1. 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的都是跟單信用證。跟單信用證要求賣方在提交貨物的同時必須提交一系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如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等。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才會進行付款。
2. 光票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則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主要用于一些小額貿易或服務貿易中,由于交易金額較小且不需要復雜的單據支持,因此可以使用光票信用證進行結算。
信用證方式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具有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于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guī)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且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這一承諾是開證行的義務,也是受益人的權利保障。
二、不可撤銷性
信用證一經開出,在其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這一特點使得信用證具有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為受益人提供了穩(wěn)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單為付款條件
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是以相符交單為前提的。所謂相符交單,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和要求,包括單據的種類、份數(shù)、內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單,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
四、銀行信用為主導
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信用起著主導作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使得受益人能夠放心地發(fā)貨、交單并收款。同時,通知行、議付行等也參與其中,共同構成了信用證的銀行信用體系。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