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買方開立銀行信用證,應該攜帶買賣合同,并向銀行繳納貨款相同的款項。然后買方銀行會告知賣方銀行,讓其通知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按時發(fā)貨。在買方收到貨后,經確認無誤后,就可以通知賣方拿著信用證到銀行提取貨款了。
4. 促進跨國貿易的溝通與協調
信用證在跨國貿易中還起到了促進溝通與協調的作用。由于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買賣雙方,語言、法律、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信用證以其標準化的格式和規(guī)則為各方提供了統(tǒng)一的交流語言和操作框架,使得交易過程更加順暢。
例如,在國際紡織品貿易中,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紡織品標準和檢驗方法各不相同,買賣雙方往往難以達成共識。通過開立信用證,并明確列出貨物的具體規(guī)格和檢驗標準,買賣雙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彼此的要求和期望,從而減少了因溝通不暢而產生的誤解和糾紛。
信用證方式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具有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于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guī)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且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這一承諾是開證行的義務,也是受益人的權利保障。
二、不可撤銷性
信用證一經開出,在其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這一特點使得信用證具有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為受益人提供了穩(wěn)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單為付款條件
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是以相符交單為前提的。所謂相符交單,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和要求,包括單據的種類、份數、內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單,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
四、銀行信用為主導
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信用起著主導作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使得受益人能夠放心地發(fā)貨、交單并收款。同時,通知行、議付行等也參與其中,共同構成了信用證的銀行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