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的主要當事人
申請人:是向擔保人申請開立保函的一方,通常是在商務交易或經濟活動中需要提供擔保的主體,如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承包商可能是申請銀行開具保函的申請人,以保證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擔保人:也稱保證人,是開立保函的一方,一般為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yè)擔保機構等。擔保人憑借自身的信用和資金實力,向受益人承諾在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承擔相應的付款或賠償責任。
受益人:是保函的權益人,即有權根據保函的規(guī)定向擔保人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在不同的業(yè)務場景中,受益人可以是買方、業(yè)主、債權人等。
付款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買方的申請而向賣方出具的,保證買方履行因購買商品、技術、專利或勞務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而出具的書面文件。
對擔保人的作用:為其帶來業(yè)務收入和拓展業(yè)務的機會。擔保人通過開具保函,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這是其業(yè)務收入的一部分。同時,保函業(yè)務的開展可以幫助擔保人拓展客戶群體,與更多的企業(yè)和機構建立業(yè)務聯系,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
與保證的區(qū)別:保證通常是一種人的擔保,主要依賴保證人的信用和償債能力;而保函除了人的擔保外,還往往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和資金實力相關,具有更強的可靠性和獨立性。在法律關系上,保證一般是從屬于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從合同,而保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獨立性,即使基礎交易出現問題,只要保函的索賠條件成就,受益人通常仍有權向擔保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