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fā)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fā)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fā)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1]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fā)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xù)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1]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jiān)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