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承兌后即稱為承兌人。承兌人負有于到期日付款的責任,稱為匯票上主要的或債務人(《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英國《匯票法》第17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3-410條,我國《票據(jù)法》第44條)。
承兌人的付款義務是的,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承兌行為)而生的主要義務,不是如被追索人所負義務那樣的以他人不付為條件的法定義務。承兌人的義務是終的義務,不僅對匯票的后持票人,對于所有追索權人以及履行了償還義務的背書人、發(fā)票人也要負責。
承兌人應支付的金額,如果實在法定提示期內合法提示的,為票據(jù)金額;合法提示而拒絕支付后,即為支付追索金額。
什么是商票承兌效力?
承兌人的付款義務只因時效經(jīng)過而消滅,不以權利保全手續(xù)為必要(而在追索權糾紛時是必要的)。承兌人自己不是追索義務人,但仍應負擔遲延損害賠償。
承兌人即使未受到資金,仍應負付款義務。不過此時請求付款人如為發(fā)票人時,得提出人的抗辯。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時,持票人即使是原發(fā)票人,也可以直接請求承兌人償付追索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