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和履約保函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兩種保證方式,它們各自具有特定的含義和作用。
一、履約保證金
定義與目的: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而設定的一種保證金。其目的在于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zhì)量符合合同的約定。
形式與額度: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包括履約擔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其中,履約擔保金(又稱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支付,其額度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退還與處罰:如果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而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并不以此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nèi)容,且符合定金法則,那么該履約保證金可視為定金。
二、履約保函
定義與作用:履約保函是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的請求,由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那么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
申請與開具:履約保函的申請不需要像投標保函那樣提交授信所需的常規(guī)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碼證書等。其開具相對簡便,但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格式限制。
有效期與賠付: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沒有限制,從開出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違約,銀行將根據(jù)保函的約定向業(yè)主方支付賠付款項。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和履約保函都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重要保證方式。它們各自具有特定的含義、作用和應用場景,共同構成了合同履行的保障體系。在實際應用中,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保證方式,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