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qū)別是什么?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雖均導致無繼承遺產資格,但本質不同。
1.概念不同
(1)放棄繼承權是出自繼承人自愿,是一種主動的、無償的權利放棄行為。
(2)喪失繼承權則是法律強制性質的剝奪,發(fā)生在繼承人有法定剝奪事由時,經法院判決確認。
2.條件不同
(1)繼承權的放棄不受條件限制,可以隨時表達意愿,且其效力可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
(2)喪失繼承權受到《民法典》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實施,且一旦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是不可更改的。
二、放棄繼承權的條件與效力
放棄繼承權需滿足特定條件,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啟后、遺產處理前,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明放棄意向。
聲明的效力可以追溯至繼承開始時,但如果在遺產處理或訴訟過程中繼承人改變主意,他們可以撤回聲明,前提是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根據其提供的理由作出相應的決定。
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與判決
喪失繼承權的發(fā)生有嚴格的法定事由。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繼承人才會被剝奪繼承權。
通常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形式表示,且判決一旦作出,便不可更改。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喪失和相對喪失,前者意味著繼承權完全喪失,后者則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繼承權可能不喪失。